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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保险原则爲解决居民防病治病问题而筹集、分配和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医疗保健事业的有效筹资机制,是构成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比较进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应用相当普遍的一种卫生费用管理模式。
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大多是从医疗保险起步的。医疗保险始于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基金会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这一法令标志着医疗保险作爲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産生。特别是 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立法,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的对象、范围、待遇项目,而且对与医疗保险相关的医疗服务也进行了立法规范。目前,所有发达国家和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享受对象可以分爲城市医疗保障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起源于40年代陕甘甯边区的“医疗合作社”,到1979年,全国90%以上的生産大队办起了合作医疗。其经费来源个人和社区集体共同负担。80年代,农村经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合作医疗由于没有及时地进行改革和完善而跌入低谷。到1991年覆赊悼e农村人口的10%。在本文我们重点谈中国的城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问题。
对于中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来说,其发展大体上可划分爲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94年。在长达40年时间里,城市的医疗保险具有极浓的福利色彩,从严格意义上说,是不完全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无偿供给的医疗保障制度。在这期间,依据保障对象的身份不同分成两个独立的医疗保险系统。一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另一个是国有企业职工实行的“劳保医疗制度”。其他的城市居民或由于是上述的受保对象的亲属而享受“半劳保或统筹医疗”,或是完全自费医疗。所以在城市实际实行的是二元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后的制度创新阶段。1994年12月国务院在江苏省的镇江市和江西省的九江市率先进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俗称“两江医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一个城市内按属地原则,将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享受对象合并,并扩大到三资企业、个体企业一级自营职业者,共同享受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我们把这一做法称爲“属地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
到此,医疗保险改革提上日程。尽管这之前,由于干部结构老化等因素公费制度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日渐增大,不少地区有过积极探索。如辽甯的丹东、吉林的四平、湖北的黄石和湖南株洲四市在1989年3月进行公费医疗社会保险改革,同时深圳市和海南省也成爲社会综合保障改革的试点。但真正有成效的或者说引起推波助澜效应的应是“两江医改”。在此之后,国务院在1998年又召开全国城镇职工医疗改革的会议,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也跨入医改行列。全国上下轰轰烈烈的进入医改浪潮之中。
截止1998年底,中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全民保健制度,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健康保险制度。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障是以全民保健爲基础,以公费和劳保医疗爲主体,以合作医疗和其他形式的医疗保障爲补充的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
其中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指对国家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实行的医疗保障制度。享受对象包括各级政府、党派、团体工作人员以及科教文卫、经济建设等企事业单位职工和高等院校的学生、残疾军人、现役军人。这部分医疗保险的享受者不到中国居民人口的20%,根据享受者的群体不同又可分爲公费医疗制度,劳保医疗制度及军人免费医疗制度。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公费医疗,企业职工参加劳保医疗,现役军人享受军人免费医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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